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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随着非公有经济的蓬勃发展,工会应该且必须还原其本来面目,真正成为广大劳动者的自发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大作用。各级政府应充分支持和引导工会依法履行对劳动安全问题进行监督的权力和职责,充分发挥工会在劳动安全维护中不可替代的作用,逐步建立起“用人单位负责,政府依法监管,行业依法自律,职工群众监督”的劳动安全综合管理体制。

我国劳动安全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了以《宪法》和《劳动法》为根基,以《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为主干,以《刑法》《工会法》《资源法》《企业法》相关条款和大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为枝叶的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矿山安全方面的专业法律主要有两部,即1993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矿山安全法》和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安全生产法》。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险的个人防护用品。它又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识”整体上是一个绿色的“古代盾牌之形状”,盾牌中间有白色的“LA”字母。整个标识取自盾牌的“防护”之意,“LA”则代表了“劳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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